5、用户权利:
·本社区用户的个人隐私受到社区保护,不接受任何个人或单位的查询,但以下情况除外:
(1)用户本人授权社区透露这些信息;
(2)相关的法律及程序要求社区提供用户的个人资料。
·本社区用户享有在各公开论坛发表言论的权利,论坛中有特殊规定或因受到处罚而关闭权限则例外。
·本社区用户有权依照申请流程申请各公开论坛的斑竹。
·社区用户有权依照申请流程申请开设社区新版。
·社区用户有权依照程序发起对社区管理人员的投诉。
6、用户义务:
·本社区用户有义务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本社区各项规章制度和互连网公德。
·用户应承担一切因其个人的行为而直接或间接导致的民事或刑事法律责任。
·本社区用户在相关版面发表文章时,除遵守本办法外,还需遵守版主对该版的相关规定。
·不得随意侮辱他人偶像或对人有人身攻击;为抬高某一明星拿其他明星做比较挑起矛盾。
·不得发广告贴、色情贴及恶意java程序;
·不得恶意冒充他人ID和签名发贴;
·尊重网络作者版权,转贴的需注明作者名。
·网友间有口角和冲突,应找社区管理人员投诉,不能通过炸版和发骂人贴等手段报复,否则一并处罚。
·未经许可,公开他人个人信息(电子邮件、QQ纪录等),视情节严重程度给予处罚,屡犯者封ID。
第三部分社区版主
7、版主申请办法
·任何对相应版有浓厚兴趣、有网络责任心、精力和时间的论坛注册用户均可以申请版主。需要申请版主的用户在社区建立合作版面发表申请帖子,由管理员进行考核并最终决定。
·社区仲裁庭的斑竹由各论坛法官组成,不接受申请
·版主上任后有半个月试用期,期满没有问题则自动转正。
8、版主细则
·斑竹的主要职责是管理自己负责的版,带动讨论气氛,内容主要包括论坛公共秩序维护、精华文章遴选、组织论坛活动等工作,为网友创造良好的论坛环境。
·版主可以兼任,但最多不能超过两个版(社区精华版除外)
·申请版主和辞去版主前,必须考虑清楚,申请版主成功后一个月内不得随意请辞。在版务交流区发贴要求辞职者,一经受理,不得反悔或者撤回辞职请求。
·每版版主最多不能超过四人。
·未经允许,版主不得公开网友的个人隐私,如IP等。
·版主未请假不上线、不整理精华区,不参与版面管理半个月以上,视为自动辞职。请假的期限最长为两个月。
·版主有以下行为者,立刻解职:发骂人贴,剽窃,带领本版人与其他版挑起战争者。
9、删帖、加黑(取消发言权)标准具体细则如下:
(1)有以下情况版主可以删除帖子并取消发贴人在本版的发言权:
·发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违反改革开放和四项基本原则,造谣、诽谤他人、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的文字或者图片,视频,音频等;
·发表宣扬种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文字或者图片,视频,音频等;
·发表邪教、暴力、色情、淫秽、迷信和教唆犯罪的文字或者图片,视频,音频等;
·发表漫骂、辱骂及包含人身攻击的文字或者图片,视频,音频等;
·任何属于未经社区许可的广告性质帖文;
·恶意灌水者;(灌水文章的定义:灌水文章指没有特定内容或与该版主题不相关的内容,恶意灌水指带有不良目的在论坛进行主题刷版或者回复刷版。)
·违反社区基本法规定经警告两次无效的用户,版主可以取消该用户在本版的发言权。
·破坏社区公共秩序及侵害社区利益的其他内容。
(2)有以下情况版主可以删除或者锁定帖子:
·不符合本版宗旨的内容的;
·主贴的标题应简洁明了,使用特殊符号或标题过长的斑竹有权利更改;带有侮辱倾向的标题斑竹有权利删除;
·对于内容空白、或内容仅是以符号、数字、图形等为主要表现形式的、无实质性内容或仅廖廖数语的、及内容重复或错别字太多、词不达意的帖子斑竹有权删除;
·抄袭的帖子斑竹有权删除;(抄袭行为,指不属于本人原创却不注明“转载”字样。如果发现抄袭别人作品者,除删除该篇抄袭作品外,立刻取消个人在本版发言权。斑竹的阅读量十分有限,希望网友互相监督);
·有争议或有争吵性质的、破坏社区公共秩序及违反社区其他管理规定的帖子斑竹有权锁定或删除;
·继续回复已经无意义的帖子,斑竹可以锁定;
·版面上相似内容过多,斑竹有权利选择性锁定部分帖子;
·同一ID在一天内转载贴子过多的,斑竹有权利删除部分转载帖子。
第四部分仲裁庭
10、仲裁庭细则:
·仲裁庭由每版各选一名陪审员组成,受理网友对社区权力机构的投诉。在一个版缺人的情况下,可以适当允许版主兼任。
·以“是否”的形式提出投诉(例如:是否应该撤除张三的版主职务?)
·仲裁庭成员经过讨论,以发贴的方式表态,表态必须是在标题中清楚的注明“是”或“否”。
·仲裁庭必须在一周内做出裁决。
·仲裁庭成员在不了解所要投票问题时,请自己尽量先去了解情况,再投票,如有疑问可在仲裁庭发贴与其他版主讨论。
·可以允许投弃权票,但是只有在难以决定时才可以投,禁止以不了解情况,不知道为名投弃权票。
·在仲裁程序启动期间,仲裁庭法官连续两次无故不参加裁决的,给予解职。
·社区管理组必须根据仲裁庭的裁决,修正之前的决定。
·仲裁范围包括版主任免,对斑竹提出建议和意见。及其它一些社区的问题;但不包括站长任免、社区程序修改等美丽间公司的事务。
第五部分开版·关版
11、开关版细则:
·站长根据网友支持度和所申请版的详细资料选择开版。
·新开版在“测试版区”试运行一个月,如果贴人气不足,则暂时关闭。具体按照发贴数量和精品数量来计算。如果人气旺,发贴数量多,但是都属于灌水性质的,尤其是一句话水贴,则考虑关版。
·长期人气低迷的版降入“测试版区”,一个月内没有改进的,关版。
·网友因明星问题相互引起骂战,情节严重的,第一次警告,第二次则予以关版处理。
第六部分附则
12、版权申明
·本社区除因站务管理需要并已获得社区授权而由本社区管理人员发布的公告类帖文外,任何会员(包括社区各级管理人员)发表的文章或图片仅代表作者本人观点,与本社区立场无关,作者文责自负;所有用户发表的文章因版权引起的纠纷,与本站无关;
·本社区拥有将在本社区发表的文章或图片(附带版权声明除外)用于社区其他用途的优先权,包括网站、电子杂志、平面出版等。但用于平面出版等商业性用途时,社区将按同行业的稿费标准支付作者并使用前先知会作者;
·本社区的文章及图片(包括转贴的文章及图片)版权仅归原作者所有,若作者有版权声明的或文章从其它站转载而附带有原所有站的版权声明者,其版权归属以附带声明为准;
·任何转载、引用发表于本社区的版权文章须符合以下规范:
(1)用于非商业、非盈利、非广告性目的时需注明作者及文章及图片的出处为“美丽间时尚论坛”或“http://www.美丽间.com.cn”;
(2)用于商业、盈利、广告性目的时需征得文章或图片原作者的同意,并注明作者姓名、授权范围及原作出处“美丽间时尚论坛”。不得未经作者同意而剽窃、引用本社区的任何版权作品,否则本社区将保留按相关法律程序替原著作者追究侵权责任单位或个人的权利。
(3)任何文章或图片的修改或删除均应保持作者原意并征求原作者同意,并注明授权范围。
13、其他:
·美丽间公司有权在必要时修改论坛的服务内容,同时保留修改或中断服务而不需事先通知用户的权利。若因硬件故障或其它不可抗力而导致暂停服务,于暂停服务期间造成的一切不便与损失,本站不负任何责任。
·本基本法未涉及的问题参见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当本法与国家法律法规冲突时,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美丽间娱乐论坛管理组拥有对本基本法的解释权及修改权。如有修订将另行专贴通知。
·本法自颁布之日起生效,如其他社区规则与本法有冲突的与本法为准。
二OO六年三月一日
附:国家相关管理条例连接
1: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
http://www.cnnic.net.cn/html/Dir/1994/02/18/0644.htm
2:互联网电子公告服务管理规定
http://www.cnnic.net.cn/html/Dir/2000/10/08/0653.htm
3: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
http://www.cnnic.net.cn/html/Dir/1997/05/20/0646.htm
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
(2000年12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
我国的互联网,在国家大力倡导和积极推动下,在经济建设和各项事业中得到日益广泛的应用,使人们的生产、工作、学习和生活方式已经开始并将继续发生深刻的变化,对于加快我国国民经济、科学技术的发展和社会服务信息化进程具有重要作用。同时,如何保障互联网的运行安全和信息安全问题已经引起全社会的普遍关注。为了兴利除弊,促进我国互联网的健康发展,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保护个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特作如下决定:
一、为了保障互联网的运行安全,对有下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侵入国家事务、国防建设、尖端科学技术领域的计算机信息系统;
(二)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攻击计算机系统及通信网络,致使计算机系统及通信网络遭受损害;
(三)违反国家规定,擅自中断计算机网络或者通信服务,造成计算机网络或者通信系统不能正常运行。
二、为了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对有下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利用互联网造谣、诽谤或者发表、传播其他有害信息,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或者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
(二)通过互联网窃取、泄露国家秘密、情报或者军事秘密;
(三)利用互联网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
(四)利用互联网组织邪教组织、联络邪教组织成员,破坏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
三、为了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和社会管理秩序,对有下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一)利用互联网销售伪劣产品或者对商品、服务作虚假宣传;
(二)利用互联网损害他人商业信誉和商品声誉;
(三)利用互联网侵犯他人知识产权;
(四)利用互联网编造并传播影响证券、期货交易或者其他扰乱金融秩序的虚假信息;
(五)在互联网上建立淫秽网站、网页,提供淫秽站点链接服务,或者传播淫秽书刊、影片、音像、图片。
四、为了保护个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人身、财产等合法权利,对有下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利用互联网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
(二)非法截获、篡改、删除他人电子邮件或者其他数据资料,侵犯公民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三)利用互联网进行盗窃、诈骗、敲诈勒索。
五、利用互联网实施本决定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所列行为以外的其他行为,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六、利用互联网实施违法行为,违反社会治安管理,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予以处罚;违反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尚不构成犯罪的,由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
利用互联网侵犯他人合法权益,构成民事侵权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七、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采取积极措施,在促进互联网的应用和网络技术的普及过程中,重视和支持对网络安全技术的研究和开发,增强网络的安全防护能力。有关主管部门要加强对互联网的运行安全和信息安全的宣传教育,依法实施有效的监督管理,防范和制止利用互联网进行的各种违法活动,为互联网的健康发展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从事互联网业务的单位要依法开展活动,发现互联网上出现违法犯罪行为和有害信息时,要采取措施,停止传输有害信息,并及时向有关机关报告。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利用互联网时,都要遵纪守法,抵制各种违法犯罪行为和有害信息。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依法严厉打击利用互联网实施的各种犯罪活动。要动员全社会的力量,依靠全社会的共同努力,保障互联网的运行安全与信息安全,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和物质文明建设。